太陽光電各縣市補助方式

太陽光電各縣市補助方式
太陽光電各縣市補助方式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相關條件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12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一)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排除機關學校),並於111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或112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二)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二、補助標準:
(一)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二)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三)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四、本局聯絡窗口:
電話:02-29603456分機5336張先生
傳真:02-2967341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應於112年5月15日至112年7月14日前檢具檢具申請書、相關資料及電子檔案光碟片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詳情請參閱新北市政府網站最新消息:
新北市政府112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申請文件附件請見 : 
新北市政府112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公告).7z

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公告

一、目的: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鄉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 設籍於本縣(申請人之身分證住址須為屏東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本縣轄內自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二) 在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且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三、補助標準:
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人以補助一案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按比率補助,補助金額核計至整數,小數點以下捨棄,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申請單位:本府城鄉發展處工商科。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1份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情請參閱屏東縣政府網站最新消息:
「屏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公告

相關附件請見 : 
相關檔案 屏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苗栗縣

苗栗縣政府112 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一、目的: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中央能源政策,及本府「苗西綠能區」推展,鼓勵縣民於本縣合法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補助其設置費用,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且帶動太陽光電發展技術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方式:
(一) 申請補助期間:
1. 自公告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二) 補助資格:
1. 於本縣轄內非公有之合法一般住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1) 第一類型:取得 111 年度或 112 年度主管機關核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2) 第二類型:設置場址取得 111 年度或 112 年度主管機關核發設備登記文件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 前項一般住家,認定原則如下:
(1) 台灣電力公司電費單之用電種類須為「非營業用」。
(2) 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或「集合住宅」字樣 。
(3) 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
徵房屋稅。
(4) 上述擇一認定,如上述皆無法判斷者,則由本府實際現勘認定。

3. 設置場址當年度已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府將不重複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 1案。

4. 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無新設頂蓋為優先補助對象,且設置場址曾獲本府 111 年度太陽光電補助核備者,本府將不予補助。

(三) 補助標準:
1. 第一類型:(1) 設置總設置容量在 10 瓩(含)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 元整。(2) 設置總容量逾 10 瓩,且在 30 瓩(含)以下者,其 10 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 10 瓩部分,每瓩補助 3,000 元整,至多補至 30 瓩,每案補助上限為 10 萬元整。

2. 第二類型: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補助新台幣(以下同)5,000 元整,每案最高補助 20 萬元整。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

 

詳情請見苗栗縣公館鄉公所網站連結:
苗栗縣政府112 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公告

相關附件請見 : 
苗栗縣政府112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含附件)

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112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總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

(二)於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就以下項目申請補助:

1、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 1 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5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2、陽光社區第一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 3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 萬元為限。

3、 陽光社區第二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 5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200萬元整,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限制詳見第三項說明。

 

詳情請見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連結:
嘉義市政府 112 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附件請見 : 
嘉義市政府 112 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pdf

台北市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方式如下:
(一)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1. 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等)。
2. 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
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4.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
築物。
5. 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
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
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三、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
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
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
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
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五)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
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
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
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六)實際支用費用包含太陽光電模組、模組架台、直流接線箱﹙含保護裝置﹚、變流器
(換流器)、交流配電箱、蓄電池﹙含架台﹚與充放電控制器、配電材料、遠端發電
監測(含展示設備)、規劃設計監造、證照及簽證、安裝施工及基礎工事費等。

(七)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
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請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 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
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 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06月30日生效。

提高每案補助額度:上限150萬元。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相關附件請見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pdf

 

台南市

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團體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屬集合式大樓、寺廟、社區、協會、非營利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或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十擇一):

(一)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 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 1.5 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追日型太陽光電系統:如屬全額躉售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四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自用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儲能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八)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九)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今年每峰瓩補助金額提高為三千至一萬五千五百元不等,最高補助上限五十萬元。

 

詳情請見臺南陽光電城資訊網站連結: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申請。但本局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三、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獨棟建築物或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五) 偏遠地區: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六)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人為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及戶數達二十戶(含)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
合住宅)。
(七)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八)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九)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03月15日至112年10月2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旨揭計畫本年度基金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網址連結:
112年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申請公告


相關附件請見太陽光電智慧建築:
112年申請書.pdf
112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pdf
112年申請書.odt
申請文件範例.pdf

 

臺北市 112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
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方式如下:
(一) 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本市轄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
十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
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2.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
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
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 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
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
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
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
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
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新台幣46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112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PDF檔案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6、補助系統限經濟部能源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三、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府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府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府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但本府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網址連結: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連結: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PDF檔案

台東縣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東縣政府為持續鼓勵綠能發電,積極爭取花東基金,以補助本縣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12年度編列600萬元,自112年1月1日起開放申請至112年7月31日止,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順序,依序審查,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請大家踴躍申請。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10年1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二) 補助條件:
1. 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 申請者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3. 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
4. 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者自行出資。

 

三、 補助標準:
申請者須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 同一場址向本府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總裝置容量不足一峰瓩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 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者,將合併計算為一案,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 補助經費以實際支用數額核實計算。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07月31日止。

 

詳情請見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網址連結: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連結: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要點PDF檔案



資料來源: 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
Initial Solar: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 with green ener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