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

107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
107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

能源局日前已公告107年綠能躉購費率,107年度費率將分為上半年及下半年不同收費。

政府為了鼓勵建置再生能源,每年都會提供太陽能系統建置的補助費用,使用高效能模組躉購費率加成6%,北部地區(苗栗以北、宜蘭、花蓮)更是再加成15%之多!

 

107年各縣市政府太陽能補助計畫 (更新日期: 8/7)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嘉義市 106-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一)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二)倘屬於自用型陽光社區,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其各別設置場址每案場再額外補助新臺幣1萬元。
107年11月30日
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含)以下者: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4,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1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2、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
(1)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且在100峰瓩以下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且在200峰瓩以下者,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1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2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3、補助金額依前2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aDtdQd

107年08月31日

*107年度經費已申請完畢(7/2)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七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申請人資格:
1.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
(2)建物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申請人為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前開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4.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同意備案申請人。

※ 補助標準:
(一)獨棟建築物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連續十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者(需共同提出申請)。
2.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3.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
4.經本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前查報有案之建築物屋頂違章建築,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申請雜項執照轉作光電屋頂者。
(五)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六)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eznaE2

自107年2月1日起

至107年10月15日止

(不接受提前送件,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107年度經費已申請完畢(7/31)

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七年度補助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八擇一):

1.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4.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5.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6.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7.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8.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相關公告網址: http://t.cn/RR7qlP8  

107年11月30日

*107年度經費已申請完畢(7/9)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當年度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本局於當年度6月30日前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 陽光社區:於本市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戶數10戶以上,總設置容量50峰瓩以上,且每戶設置容量未達30峰瓩。非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每峰瓩補助2萬元,每案最高補助150萬元。
  2. 非屬上述類型:

(1) 總設置容量在5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瓩,且在10瓩以下者,其5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
(3) 總設置容量逾10瓩,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00萬元。

相關公告網址:新北市政府官方網站 

自107年2月1日起

至107年10月15日止

(不接受提前送件,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107年度經費已申請完畢(7/2)

臺北市 107年度本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 補助標準:

(一)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如補助對象之設備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相關公告網址:臺北市政府官方網站  

107年10月31日

*107年度經費已申請完畢(7/2)

宜蘭縣 107年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陽光綠益/光點社區計畫)及低碳示範社區計畫

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及社區發展協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光點社區計畫

※ 補助對象:

①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②依法立案並整合社會福利功能之社區發展協會。


※ 申請期程:

公告日至107年05月31日止

 

107年度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低碳示範社區計畫

※ 補助對象:

依法設立且致力推動低碳發展工作之社區組織、管理委員會、非營利組職、社福機構等民間團體及村里。


※ 補助類別及內容:

①基礎培力課程:每案上限3萬元。
②第一階段社區碳足跡盤查:每案上限5萬元。

③第二階段單一社區行動方案:每案上限30萬元。
④第二階段跨社區組合行動方案:每案上限50萬元。

相關公告網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請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公告資訊 

*107年度經費已申請完畢(7/3)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107年11月30日申請截止,詳細資訊請點閱與下載: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臺中市 臺中市政府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臺中市政府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107年10月31日

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屏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107年12月31日

臺東縣 台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實施計畫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臺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實施計畫

107年11月30日

資料來源:太陽光電兩年推動計畫(陽光屋頂百萬座)、各縣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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